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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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邓某有一块林地,2008年村子附近建起一家电化厂,毗邻邓某家林地。为方便生产,电化厂有意从邓某处取得林地使用权。经多次协商,电化厂和邓某签订林地转让协议,约定邓某将其名下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电化厂,转让期限为30年。电化厂在转让协议中承诺,不改变林地用途。但是从2018年开始,电化厂在林地对面的斜坡上倾倒废石矿渣。部分废石矿渣滑落,日积月累,案涉林地逐渐被覆盖。眼见林地被毁损,邓某要求电化厂停止侵害。电化厂不予理会,认为林地使用权已转让,邓某无权干涉。双方协商未果,邓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判令电化厂停止侵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林地使用权,受让人亦只能从事农业生产。本案中,虽然邓某已将案涉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电化厂,但电化厂只能使用林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等农业生产。若要改变林地的用途,用作建设用地,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电化厂占用案涉林地堆放废石矿渣的行为构成侵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邓某有权请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国家鼓励土地流转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