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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贪心汉获刑六个月!

2023-03-16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金某在某公司担任该公司区域经理一职,负责该公司在甲地的销售工作。在金某在该公司任职的期间,金某以帮客户外地调货为由,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订金。金某得手之后,便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在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后拒绝上缴至公司,而是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高额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后金某在当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判处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金某在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在甲地的销售工作。后金某利用其担任区域经理时与合同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定金以及后续款项,并在收款后并未上交至公司,而是占为己有。故金某的行为属于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金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