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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中文字库属于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

2021-0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B是某字库V5.0版中的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X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XX》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D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汉化,并由D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该网络游戏。J公司从D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Q公司是D公司授权的网络游戏《魔兽XX》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B公司认为X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前述行为侵犯了B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亿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X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X公司侵犯了B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