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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征收方能实施强拆?

2023-03-14

【案件回放】


小李的房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区,该房屋被告知列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小李与征收部门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7月9日,**区相关部门在未向小李作出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将小李及家人非法控制,限制出行,并用不明液体喷洒小李妻子的眼睛,组织带领多名工作人员将小李房屋强制拆除。小李及家人由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小李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7月9日强制拆除小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并未组织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到达过房屋现场,更未强制拆除小李的房屋。小李认为是答辩人拆除了其房屋,纯粹为主观猜测,没有任何证据。小李诉请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将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也是错误的。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小李的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小李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有理由推定**区相关部门系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根据上述规定,**区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在举证期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区相关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故应依法确认**区相关部门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到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征收方在未签订安置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