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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征收方答复拒绝履行,该答复意见能撤销?

2023-03-13

【案件回放】


小张在河南省郑州市**区**村154号拥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建筑,系从父亲老张处继承所得,并依法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区相关部门2010年5月11日发布《**村非本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小张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区相关部门拒绝依据上述方案对小张予以安置,而是依据另行制作的《**村村集体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校长另外支付5万元左右,方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小张认为,该方案严重损害小张的利益,遂拒绝与**区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21日,小张向**区相关部门申请补偿安置,**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区相关部门对小张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区相关部门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小张申请执行后,**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答复意见》,拒绝对小张予以补偿安置。小张系被征收人,**区相关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为此,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依法判令**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给予小张公平合理的补偿。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基于本案争议所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审批有效,且未对小张造成损害,不存在确认违法的适用情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区相关部门针对小张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村村民委员会将拆迁补偿区分为两类,分别制定了《**村村集体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非本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管是村民类的还是非村民类的,只存在补偿标准的差异,对于房屋在该村的相关权利人,即便是按照前述方案,也不存在不予补偿的情形。**村村委决议意见认为小张的补偿安置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条件,与发布的两个补偿方案规定均不相符,但**区相关部门却认可**村村委的决议意见,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从改造初到2022年,绝大部分地块已经改造回迁完毕,小张的房屋虽然没有被拆,但房屋居住使用功能已经随着周围改造的推进,早已不具备使用功能,从提升整个区位改造品质、切实保障小张合法利益角度,**区相关部门对小张的房屋不予补偿,于情、于理、于法不符,有悖依法行政的可信赖利益。故**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答复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小张不予补偿明细不当,应予以撤销。

鉴于涉案小张的房屋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仍需要**区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裁量,小张亦明确诉请**区相关部门予以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故法院责令**区相关部门对小张的补偿问题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在重作补偿决定过程中,应当针对小张所有权性质、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变更情况,公平确定小张的补偿标准。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土地已经被收储为国有土地,无论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路径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路径,对于土地、房屋等附属物均应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