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3-10
【案件回放】
自2018年6月以来,张某在某地经营一家音像店,然而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外地购进大量盗版光碟在其店内进行批发零售。后张某发现此举有利可图,于是购买了刻录机和空白U盘用于自行刻录影视剧和歌曲等,并在刻录完成之后销售给冯某等人,经查明,张某销售数量高达数万份,且冯某先后多次被行政处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张某在经营音像店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时候购入大量盗版光碟进行批发零售,且利用刻录机和空白U盘用于自行刻录影视剧和歌曲出售给冯某,后冯某进行零售经营,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