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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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案件回放】
小陈于2020年6月初,在祖遗宅基地进行了房屋翻建。因未及时了解个人宅基地建设要求,2020年9月9日,小陈得知了北京**镇相关部门在所建建筑物上贴出《停止建设通知书》。小陈立即按照规定,于9月12日书面补充提交了房屋翻建申请书、房屋翻建审批表(邻居已经同意并签字)、宅基翻建情况说明、宅基地权属证明、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表(邻居已经同意并签字)等资料,并递交到村委会后,送至**镇相关部门处。
在小陈未接到**镇相关部门关于小陈提交的文件资料的退回意见(书面、口述)、且**镇相关部门未安排人员出面与小陈进行积极主动沟通的情况下,**镇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限拆决定、催告书、强拆决定。基于上述事实,小陈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强拆决定。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后经法院审理,被诉强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被诉强拆决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违法。故依法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向小陈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镇相关部门在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未满即作出被诉强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直接对限拆决定、催告书、强拆决定进行留置送达,执法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限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在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未满的情况下,作出限拆决定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