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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持刀伤人?故意伤害获刑!

2023-03-09

【案件回放】


庄某是甲县某学校外聘的一名安保人员,其在工作的过程中与林某产生纠纷。庄某对林某心生怨恨,于2022年37日,携带菜刀将林某砍伤。后林某被当地居民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庄某则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经查明,庄某砍伤林某导致林某身上一处轻伤二级,还有多处轻微伤。另查明,庄某所工作的学校内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同时禁止庄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庄某作为某学校外聘的安保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后使用菜刀将他人砍至轻伤,故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庄某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且其作为教育机构的安保人员,故法院应当禁止庄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作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实施暴力伤害犯罪的,法院应当判决其禁止从事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