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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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案件回放】
钱某在当地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工作,且为该医院唯一具有开具国家一类管控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主任医师。然而钱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通过虚假开方的方式,以正常售价从该医院开出某精神药品处罚,后以高价贩卖给当地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2021年6月,钱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钱某以此方式倒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共获利人民币十六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钱某作为某营利性戒毒医院的主任医师,利用可开具国家一类管控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通过虚假开处方的方式,以正常售价套出该医院的精神药品并以高价出售给当地贩毒人员及吸毒人员。经查明,钱某以差价倒卖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故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作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更不应当以身试法,深陷“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