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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为名,诈骗为实,女子获刑!

2023-03-07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刘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居住在本地的段某。刘某时年三十三岁,在老家与黄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但其为了欺骗段某,则向段某表示自己是单身。后二人聊得十分投机并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在得知自己获取了段某的信任后并以家人生病、资金短缺等借口多次要求段某转账。且刘某在段某疑心之后,又注册社交网络账号假称为“姐姐”实施诈骗,经查明,刘某以此方式骗取段某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已婚并育有一女,但其在互联网上谎称自己单身和段某发展恋爱关系,且为了获取段某的信任,刘某一人分饰二角,以骗取段某的财物。故刘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婚的真相且虚构自己单身的事实,骗取段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数额巨大,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诈骗盛行,在网络上进行交友时应当留个心眼,谨防诈骗,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