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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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案件回放】
孙某系郑州市***区**乡**城村第三村民组的村民,2016年,郑州市***区**乡**城村合村并城项目开始实施,孙某所在的村庄被依法拆迁。经第三村民组和村民委员会两级认定,孙某一户在**城村有一处宅基地,户籍人数为二人,即孙某及其妻子仲某,二人均享有村民待遇。根据郑州市***区土地管理局的《住宅用地登记》档案显示,上述宅基地面积为209.15平方米。依照《***区**乡**城村合村并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孙某及其妻子予以安置,并发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拆工费、过渡费、搬家费、搬家奖励费等各项费用。
***区相关部门在未与孙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强行将孙某房屋拆除。此后孙某多次要求***区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安置,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区相关部门向孙某分配安置房屋发放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费、搬家奖励费等。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被答辩人虚构案件事实,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宅基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搬迁奖励费和搬家费诉讼请求成立,***区相关部门应支付孙某各项补偿款,共计523605.64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孙某在本村拥有两处宅基地,其中案涉宅基地的土地登记资料显示本宗地1982年经郊区相关部门批准面积209.15㎡,1992年10月经审核同意使用该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孙某名下另一处宅基地使用证颁发于1994年4月,且***区相关部门没有提供该宗土地的登记资料显示该处宅基地系废旧批新的情况,而且从发证日期看,孙某1992获得的宅基地与1994年间隔时间较短,也不符合收回老宅审批新宅的情况,故***区相关部门主张对于孙某案涉宅基地应以批新交旧的情况处理,没有事实根据。
***区相关部门因此对孙某附属物按照宅基地以外的附属物进行补偿,不予支持。案涉宅基地符合《***区**乡**城村合村并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规定的“对一户拥有多个宅基证的(包含因赡养老人继承宅院或赠予等情况),由本人认定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其他有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按照本方案中有证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不再发放过渡费”的情况。但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其地上附属物及搬家费、奖励费属于应当补偿的范围,***区相关部门应予补偿。
【瀛台律师提醒】
在实施合村并城项目中,要尊重村民意愿,对村民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如果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