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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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案件回放】
陈某得知当地有种植红豆杉,于是其计划砍伐一株红豆杉用于熏肉。在2021年8月,陈某在明知采伐树木应当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而其并未办理的情况下,委托黄某协助其砍伐该山地的红豆杉一株,后陈某支付给黄某工费共计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将红豆杉树烧毁用于熏腊肉。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与黄某共同采伐的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且二人的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额度总计三万五千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为伐木熏腊肉,委托黄某协助其盗伐红豆杉。后二人在明知采伐树木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并未办理采伐手续而砍伐该地的红豆杉一株。经查明,二人共同盗伐的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故二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野生植株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生态平衡的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力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可进行非法采伐或收购,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