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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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案件回放】
2022年3月11日,江某驾车从甲地前往乙地,在驾车的过程中,江某在某道路附近故意别停王某的车辆,后双方产生口角。然而就在江某下车之后,王某在愤怒之下撞击江某所驾驶的车辆,导致江某的车头以及附近车主黄某的车辆损毁。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江某车辆损毁价值约九千元,黄某车辆损毁价值约一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驾车从甲地前往乙地,后在乙地附近故意别停王某的车辆,后王某因此事心生愤怒,于是在江某下车后恶意撞车,导致江某车辆的车头以及隔壁黄某车辆受损。经认定,二车辆毁损价值高达人民币一万元。故二人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江某和黄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王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切勿因为一时气急败坏而恶意损毁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