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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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案件回放】
莫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康复养生店,在店内从事推拿、针灸等服务。某日,莫某在广告中看到“关节再生胶囊”的广告,于是在未核实药品来源且并未查明此产品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低价购入了该产品,并在提价后以高价销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此“关节再生胶囊”包装上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以及生产厂家均为虚假,且该药成分含有激素类、西药,长期服用将对人体造成损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莫某作为康复店店主,其在未查明 “关节再生胶囊”药品来源且并未查明此产品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低价购入了该产品并高价售出。另查明,该药品包装上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以及生产厂家均为虚假,故莫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的,构成销售假药罪。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核实药品来源且并查明此产品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