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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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20日,哈尔滨市**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刘A与刘C(已故)的房屋进行征收。刘A与刘C(已故)系兄弟关系,两人的房屋为连体房屋,性质为住宅。刘C(已故)的房屋由其子刘1继承。
根据房屋面积测量报告,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31.5平方米和10.88平方米。刘A与刘C(已故)分别持有《个人建房工程施工执照》及住房证。因征收部门与刘A与刘1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7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A与刘1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区相关部门便将案涉房屋强行拆除,刘A与刘1认为,**区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刘A与刘1合法权益,为此,将**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相关部门给付刘*征收房屋31.5平方米,及26平方米的补偿款及其利息;依据补偿政策给付搬迁费、临迁补助费、搬迁奖;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未按当地补偿政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与安置补偿政策及房屋实际建设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刘A、刘1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区相关部门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A、刘1主张案涉两处房屋分别取得了《个人建房工程施工执照》和住房证,应按两处房屋补偿。
**区相关部门认为《个人建房工程施工执照》和住房证对应的都是31.5平方米房屋,属于有照房屋;另一处10.88平方米无照私建房屋。刘A、刘1提交的《个人建房工程施工执照》和住房证记载的房屋面积分别为31.5平方米和25平方米,但案涉房屋经测量面积分别为31.5平方米和10.88平方米,10.88平方米房屋与住房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符,不能认定住房证是该房手续。
刘A、刘1主张案涉房屋31.5平方米测量结果正确,另一处应为25平方米,即住房证记载的房屋,**区相关部门对该处房屋测量结果有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应不予支持。但**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10.88平方米未登记房屋补偿有误。根据当地未登记房屋的补偿政策,2000年前建设的房屋七折后并入住房安置。且**区相关部门也承认10.88平方米未登记房屋应当七折并入主房安置,但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10.88平方米房屋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与安置补偿政策及房屋实际建设情况不符。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