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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废液,污染环境终获刑!

2023-03-01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底至12月中旬, 沈某进行加工提纯乙二醇活动,其在当地市区内租用一间产房安装相关反应设备,但其并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沈某招聘黄某、林某进行提纯工作,黄某及林某收取加工费用,在沈某的指示下将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倾倒至当地河流中。经鉴定,沈某等人所倾倒的废物被判定为危险废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黄某及林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沈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沈某在当地市区内租用一间产房安装相关反应设备,聘请林某和黄某二人加工提纯乙二醇。后黄某及林某收取加工费用,并在沈某的指示下将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倾倒至当地河流中。经鉴定,三人所倾倒的废物被判定为危险废物。故三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故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根据三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