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2-28
【案件回放】
左某是甲村村民,其听其他村民在聊天过程中提及乙地鸟类资源丰富,于是计划前往乙地捕鸟卖钱。后左某在当地购买捕猎设备,只身前往乙地,并在乙地租用了一间平房用于居住并存放捕鸟设备以及捕猎到的鸟类。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左某在乙地利用捕猎工具实施非法捕猎活动,在捕猎得手后通过微信群联系买家进行出售,并将鸟类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出。经鉴定,左某所捕猎的鸟类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左某在得知乙地鸟类资源丰富的情况下,购买狩猎工具前往乙地,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期间,利用捕猎工具多次实施非法捕猎活动,并通过微信群将其捕猎所得的鸟类邮寄出售。经鉴定,左某所捕猎的黄腾鸟属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故左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遂根据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非法狩猎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侵害,同时将破坏生物多样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