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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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村民邹某在自家附近的山地上发现了一片成熟的蜜桔,于是邹某心生贪念,计划趁着无人的时候实施盗窃。邹某经过踩点后,于2021年10月的某日晚上,携带工具来到蜜桔园进行采摘。邹某得手之后将其盗窃所得的蜜桔在市场上出售,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二百元。邹某得手之后,将盗窃行为作为生财之道,在该蜜桔园多次实施盗窃并进行销赃。经查明,邹某前后五次实施盗窃,销赃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邹某见家附近的蜜桔园有大片成熟的蜜桔,于是在踩点后携带工具前往蜜桔园多次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的蜜桔出售获利,经查明,邹某共盗窃五次,且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邹某所盗窃的蜜桔价值高达人民币三千九百元。故邹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看到他人的财物时,切勿心生贪念,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