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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构成犯罪!

2023-02-28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汪某从甲公司分包了某商品房项目主体及粗装修部分工程的劳务项目,装修完毕之后,双方按照合同完成的结算,甲公司已支付了所有的劳务承包款项。然而汪某在收到劳务款项后却并未将款项结算给提供劳务的四十余名农民工,拖欠上述农民工公司共计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汪某下达了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然而汪某却仍未支付。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汪某从甲公司分包商品房以及装修工程劳务项目,然而在完工结算之后,汪某并未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款项,拖欠共四十余名农民工公司共计约人民币八十八万元,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仍未支付。故王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不得违法用工,且不得在具有能力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