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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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案件回放】
朱某曾经在电线厂工作,其离职后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当地的一间厂房,并为该厂房购置注塑机、剥线机等生产机器并配备生产所需的无头电线和原材料,聘用当地的工人在其厂房内生产电源连接线。后朱某虚构虚假厂名、电源线品牌及产品型号,在进行包装后将成品电源线批发给外地商家。后当地市监局抽取朱某生产的电源线,检测发现该产品不合格。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朱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当地的一间厂房并购置注塑机、剥线机等生产机器并配备生产所需的无头电线和原材料,聘用当地的工人在其厂房内生产电源连接线并出售获利。后当地市监局抽取朱某厂内生产的产品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故朱某的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用于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朱某生产的电线流入市场的数量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诚信为本,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