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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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案件回放】
小何系昆明市**区***村村民,在本村有生活居住的房屋。2018年因“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拆迁范围,在拆迁方未同小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小何的房屋于2020年4月16日被强制拆除,建筑物内设备物品被损坏,造成巨大损失。小何认为,**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小何的合法权益,因此小何为维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小何房屋毁损灭失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小何无权起诉答辩人拆除行为违法。案涉房屋所在的***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均是依法依规进行,小何的权益并未因答辩人的征收行为受到损害。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区相关部门并未举证证明在征收范围内的财产因民事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被毁损,或者由其他主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结合上述事实,应推定由**区相关部门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因此,**区相关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法定程序、实施前提等作了明确规定。**区相关部门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依法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小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