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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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案件回放】
2022年10月6日,毛某冒充某外卖平台的工作人员来到被害人林某家门口,林某以为是外卖到达,遂打开房门。毛某趁林某打开房门时闯入林某家中,利用其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威胁林某,向林某索要家中的财物并要求林某将其银行卡内的账户转入其账户。林某向毛某表示家中没有现金,自己去银行取钱后必将现金支付给毛某。林某借此离开家后立即报警,警方遂将毛某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毛某购买外卖人员的服装,假称自己为送餐人员闯入林某的家中,后其使用其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持械威胁林某,林某表示取钱后回家,遂报警将毛某抓获归案。故毛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但其到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防人之心不可无,若他人要求进入室内,应当要求其亮明身份,切勿随意让他人进入室内,否则可能“引狼入室”,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