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2-22
【案件回放】
自2021年9月,宋某在某互联网交友平台上结识马某(另案处理),马某表示若宋某通过某软件帮其“刷流水”,则可以获取佣金。于是宋某答应了马某的要求,按照马某的指示登录了一个软件的账户,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号码、验证信息发送到该软件的群聊中,帮助上线刷流水洗钱。截止2022年4月,宋某名下某账户交易流水高达八百万元,宋某以此方式获益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其所有违法犯罪所得。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宋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按照上线马某的指示,使用某软件获取信息,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到该软件的群聊中,以帮助洗钱。故宋某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网络上看到“高薪工作”时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切勿贪图一己私利而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