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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名牌商标重复许可不用赔?为啥?

2021-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B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9月,B公司授权P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该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23年12月。2012年2月,B公司与Y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Y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独占使用该商标。
  P公司向某法院起诉称B公司与Y公司擅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并向工商机关投诉P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P公司经济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P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且B公司与Y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已知晓P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Y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Y公司有加害P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B公司与Y公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由于Y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P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Y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故法院驳回P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但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