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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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原、被告的APP属同类软件,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APP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原告APP中的用户信息及用户上传的图片、评论等信息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APP上存在大量与原告APP相同的用户评论、照片,且均为同一用户在同一时间发布,明显不符常情常理,被告未能合理解释,故认定被告实施了从原告APP处窃取涉案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