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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高速公路征收文件,一直未答复怎么办?

2023-02-21

【案件回放】


谢e与谢f是兄弟俩(两原告),都是**县**镇**村村民,各自在村里拥有房屋、宅基地和耕地。2018年12月,**县相关部门组建的城市建设指挥部以**高速”项目为由将两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组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评估,但并未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3月1日,两原告以书面形式向**县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以下文件:1.征地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3.征地调查确认表;4.土地补偿费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5.市、县级行政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3月3日,**县相关部门收到书面申请,但截止4月25日未向两原告作出任何答复,也未说明任何理由。另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高速项目尚未通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亦未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县相关部门对两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等的征收行为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故两原告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县相关部门未予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两原告向**县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县相关部门在2019年3月3日收到申请之后直至2019年5月6日两原告起诉之前,一直未作出答复,也未要求两原告进一步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两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正和补充。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申请人应及时咨询律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