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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征收,房管局对产权人认定错误,所签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023-02-20

【案件回放】


陈A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陈a,陈b,陈c。其中陈a育有两个儿子,即陈a1和陈a2;陈c与妻子育有儿子陈c1、女儿陈c2、女儿陈c3和儿子陈c4。其中陈c1与妻子徐a未生育子女;陈5是陈c3的养女;陈c4生前未婚未育。

上海市杨浦区***路2415弄**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征收过程中,陈a1、陈a2、陈c2表明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已死亡,现产权归属于其三人所有,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委托陈a1妻子黄a全权代表该户办理征收与补偿一切事宜。另外,还表明陈b于20世纪60年代失去联系,陈b及子女的征收补偿款37万元,由陈a2、陈a1共同保管。同年3月2日,黄a作为三人的共同委托人,与杨浦房管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约定杨浦房管局给予上述三人奖励补贴共计1476800元。该协议还对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权证及房屋移交、争议解决等事宜作了约定。

后黄a在《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一)》中签字确认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为3673622.96元。同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达85%以上,该地块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同月5日,黄a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被诉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徐a、陈5不服,认为1988年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附图载明的权利主体为陈c。根据房地合一原则,应认定陈c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陈c的继承人为徐a、陈5、陈c2。杨浦房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即陈A作为产权人,陈a1、陈a2、陈c2三人的产权份额亦未达到被征收房屋三分之二,其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到达生效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杨浦房管局与陈a1、a2、陈a3签订的被诉协议无效;陈a1、a2、陈a3应退还杨浦房管局已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673622.96元。

庭审中,杨浦房管局辩称,被征收房屋是一个祖宅,由陈A、陈c等家庭成员共同建造,为保障徐a、陈5和陈c2等合法权益,杨浦房管局认定陈A为涉案房屋权利人,比单独认定陈c作为权利人更为合适。在陈A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考虑到陈a1、陈a2等人的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为被征收房屋,杨浦房管局以其作为被诉协议签约人并无不当。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并未办理产证。杨浦房管局根据1985年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资料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陈A,进而认定第三人陈a1、陈a2、陈c2系被征收人,具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资格。而根据徐a、陈5提交的1988年土地使用证附图,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为陈A之子陈c。杨浦房管局以陈A计户,即以陈a2、陈a1、陈a3为签约代表,属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协议应当被确认无效。

陈a2、陈a1、陈a3基于被诉协议取得的征收补偿款3673622.96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如果对房屋补偿有争议,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