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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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案件回放】
M公司授权W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卡牌类手机游戏上使用NBA标识、NBA特征识别库等,W公司推出了以NBA球员真人形象体现的“NBA梦之队”等网络游戏。L公司开发、A公司运营的“萌卡篮球”“萌卡MC”游戏软件中的球员、教练等均以卡通形象出现,但姓名、绰号等技术特点能与真实的NBA球队对应。M公司、W公司遂以A公司、L公司等在前述游戏中模仿使用NBA识别特征库,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L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M公司和W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NBA特征识别库,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的商品化权益。本案中,M公司已证明涉案 NBA识别元素集合客观上在中国境内对NBA集体形成了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其对该识别元素集合进行长期运营并在游戏领域进行商业化使用,以上构成了M公司在本案主张商品化权益的完整基础。被诉游戏将大量NBA识别元素运用于整个游戏中,对相关识别元素的使用为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法院判决L公司与A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W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