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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联盟及相应识别被滥用,构成何种侵权?

2023-02-17

【案件回放】


M公司授权W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卡牌类手机游戏上使用NBA标识、NBA特征识别库等,W公司推出了以NBA球员真人形象体现的“NBA梦之队”等网络游戏。L公司开发、A公司运营的“萌卡篮球”“萌卡MC”游戏软件中的球员、教练等均以卡通形象出现,但姓名、绰号等技术特点能与真实的NBA球队对应。M公司、W公司遂以A公司、L公司等在前述游戏中模仿使用NBA识别特征库,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L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M公司和W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NBA特征识别库,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的商品化权益。本案中,M公司已证明涉案 NBA识别元素集合客观上在中国境内对NBA集体形成了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其对该识别元素集合进行长期运营并在游戏领域进行商业化使用,以上构成了M公司在本案主张商品化权益的完整基础。被诉游戏将大量NBA识别元素运用于整个游戏中,对相关识别元素的使用为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法院判决L公司与A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W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涉及全球知名篮球赛事NBA联赛及其识别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本案探讨了对此类识别特征元素集合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条件,对如何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合理保护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作出良好示范,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经营者应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