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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状告街道办两次实施拆除,法院:违法!

2023-02-17

【案件回放】


2006年7月8日,小杨的**种业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村委会位于村南的厂房北边7.2亩土地投资办厂,承租期限为30年,年租金8640元。同年,**种业公司在该地建厂并使用。

这里最早是库房,因离肉食批发市场较近,2000年左右,**种业公司把部门库房改造为冷库,专门存放冷货。2022年7月30日,***街道办向小杨下达《关于开展汉长安城遗址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小杨按照通告进行拆除、清理。对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罚并按相关法律强制拆除。不久后,***街道办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强拆,8月2日拆了一部门,4日又拆了一部门,两次强拆给小杨造成上千万的损失。

小杨认为,***街道办超越职权作出的《通告》未告知小杨享有的救济渠道及期限,也未事先进行公告,强拆之前未对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存在程序违法。因此,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两次强制拆除小杨位于未央区***街道办***村**冷库厂房的行为违法。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小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案冷库厂房属违建。答辩人全面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占现象,改善遗址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小杨应配合答辩人的整治工作,为遗址区居住的人民营造宜居环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街道办在拆除涉案建筑物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故***街道办实施的拆除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即使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