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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恶意欠薪把债躲?未料官司惹上身!

2021-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黄某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某市的某房地产项目。当年8月底项目完工,在转包人向黄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生活费,拖欠杨某等2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

2019年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工程竣工后,黄某故意拖欠杨某等2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检察机关督促下,黄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黄某减轻处罚,故法院经综合审理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多渠道追讨欠薪,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在此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多方协调建筑公司、转包人及农民工代表,共同商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以维系农民工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