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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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Z公司将“XX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Z公司还将“S市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XX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XX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B公司在接到XX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判B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