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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侵权标准如何判定?

2023-02-16


【案件回放】


  XX商标所享有两个XX”商标,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服务上,并两次获评G省著名商标。Z公司与B公司约定在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Z公司XX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下拉菜单中出现“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XX知识产权、S市XX商标”,并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显示“XX商标Z知识产权”“S市XX商标——Z知识产权”等,点击该搜索结果即进入Z公司网站。XX商标所认为Z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损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3万元,B公司对其中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Z公司XX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Z公司还将S市XX商标”“XX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XX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XX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B公司在接到XX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判B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