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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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案件回放】
Q公司生产的Q牌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Q牌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S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Q公司遂以S公司在被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Q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S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Q公司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