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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品在内地知名度,有何考量因素?

2023-02-16

【案件回放】


Q公司生产的Q牌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Q牌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S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Q公司遂以S公司在被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Q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S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Q公司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虽Q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Q牌饼干经由海淘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本案已足以证明Q牌饼干在中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S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Q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Q牌饼干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某法院经审理判令S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Q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互联网经济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背景下,应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以及因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Q牌饼干对虽未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但经由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并予以保护,从而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该案的处理为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