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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被“死扣”?可灵活运用保全措施扣押!

2023-02-16

【案件回放】


2016年6月18日,许某某与徐某某等两人签订两份《渔业船舶建造合同》,由徐某某等两人委托许某某建造远洋拖网渔业船舶两艘,船名为“大洲1005”和“大洲1007”,每艘船舶的造价为1080万元。2018年4月25日,许某某又与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两份,约定分别将“大洲1005”和“大洲1007”两轮的造价由每船1080万元变更为1286万元,共计2572万元,其中795万元已支付。《补充协议》签订后,D公司向许某某支付第一期款项160万元,但双方对后续造船产生争议。2018年6月13日未经许某某同意,D公司将未完工的两渔船拖走。2020年3月18日,许某某以D公司拖欠造船款及案涉两渔船将于3月23日远赴非洲作业为由,向某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D公司所有的“大洲1007”轮,责令D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担保。




瀛台律师论法】


某法院裁定准许许某某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扣押了“大洲1007”轮。经查,D公司名下共有六艘远洋渔轮,计划于3月23日中午出境赴非洲塞纳加尔、几内亚比绍进行远洋作业,六轮编队出行,在新加坡统一加油,过亚丁湾由海军护航,而且该计划已报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若“大洲1007”轮不能按原计划于23日随编队出发,则无法单船远赴非洲作业。D公司提出向法院提供500万元的现金及预期可得的油补款500万元作为担保,将“大洲1007”轮由“死扣”变为“活扣”的方案,让船舶先行出航。某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对风险进行评估后,同意该解扣方案。某法院在将方案通报许某某后,立即将“大洲1007”轮解除死扣,D公司所有的六艘远洋渔轮按原计划准时离境赴非洲。同年3月27日,D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由温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1000万元保函担保,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其他保全措施。



瀛台律师提醒


在保障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1000万元债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需求,按照有利生产经营的原则,合理选择保全措施,减少远洋渔轮因被扣押而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既符合法治原则,又实现特殊时期下的特事特办,避免就案论案、机械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