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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答复的信息不符合法定形式,怎么办?

2023-02-15

【案件回放】


余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四川省**镇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镇相关部门向余某公开:1.**村一组赵某、李某修房办理的建房手续;2.**镇相关部门对**村一组赵某、李某建房的行政办事程序;3.**镇相关部门对**村一组赵某、李某建房的监督情况;4.**村一组赵某、李某建房所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5.**村一组赵某、李某建房与他人发生纠纷,**镇相关部门解决纠纷的行政办事程序。

**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1月30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回复函》,该《回复函》称:1.赵某、李某的建房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报批,建房资料由**国土资源所保存,**国土资源所已定期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公示;2.县国土局已在三台县信息公开目录的县级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中公开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办事流程。该《回复函》和**镇相关部门提供的《三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于2019年2月16日向余某邮寄送达。余某收到该《回复函》和《三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后,认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之规定,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镇相关部门2019年2月14日的信息公开行为,并要求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其作出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之规定。后经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由**镇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余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本案中,余某申请**镇相关部门公开同村社村民的宅基地审核情况和行政审批程序等信息,**镇相关部门以建房报批资料由**国土资源所保存,**国土资源所已定期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公示,以及县国土局已公开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办事流程为由进行答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镇相关部门向余某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