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3-02-14
【案件回放】
曾某系**镇斑竹园村5组村民,因“S209二郎庙至改造工程”面临征收曾某的院坝及围墙,其征收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曾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14日,**镇相关部门向曾某发出拆除院坝、围墙的告知书,2019年10月16日,**镇相关部门就组织庞大的队伍强制拆除曾某的院坝及围墙。曾某认为,**镇相关部门不具有强拆的法定职责,其所作出的强拆行为超越职权,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镇相关部门没有按规定进行征收补偿,违法违规强制拆除院坝、围墙,严重侵害了曾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曾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相关部门2019年10月16日强拆曾某的院坝及围墙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履行法定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曾某起诉理由缺乏依据,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不能成立。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2019年10月19日对曾某房屋的围墙及院坝等构筑物、附属物的拆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镇相关部门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其案涉院坝及围墙等构筑物、附属物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镇机关才享有行政强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