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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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吴某某与Y化妆品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此价格保护承诺属于合同内容,Y化妆品公司理应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约的约束,但其未兑现承诺,构成违约。某法院酌情判定Y化妆品公司向吴某某赔偿2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电商企业应规范促销,审慎作出价保承诺。电商经营者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的含价保承诺的促销链接信息,构成要约;当消费者基于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电商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虽不属于欺诈,但构成违约,应予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