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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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20日,臧某某在某部队服役,称腰痛要求去医院检查,向部队请假七天获得批准,时间从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后臧某某请假期满后没有按期归队。某支队指派干部通过电话、短信、邮寄信件等方式多次联系臧某某及其父亲张某,告知逾假不归队的后果,希望臧某某尽快归队,但臧某某不肯归队。
后某市某支队先后三次派出干部前往B市与臧某某的家属沟通,劝说臧某某返回部队,但臧某某拒绝归队。直至2018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仍然没有归队,逃离部队时间持续4个月22日。
某检察院指控臧某某作为现役士官,违反兵役法规,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逃离部队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某法院经审理以臧某某犯逃离部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臧某某作为现役士官,违反兵役法规,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逃离部队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军人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的钢铁长城,服从是军人的天职,保家卫国更是军人的光荣历史使命。每名军人在服役期间应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光荣义务,不服从部队管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