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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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季某与丈夫离婚。其子臧某随其生活。后季某与祁某再婚。2017年,季某和祁某二人外出打工,将臧某交由祁某母亲照料。外出打工期间,季某和祁某定期往家中打钱,供臧某上学及日常花销。2018年,季某与祁某离婚。祁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季某返还其向臧某支付的抚养费。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祁某要求返还继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尽管未成年的臧某不是季某与祁某的婚生子女,但是其与祁某形成了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祁某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祁某无权要求返还其所给予的抚养费。
【瀛台律师论法】
再婚关系一旦形成,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切不可认为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