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前就停止履行?赔!

2020-12-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C公司与臧某等签订《网络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委托臧某担任20集网络剧的编剧,并就各集的交付日期、质量验收、付款安排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C公司向臧某支付预付款5万元,臧某则向C公司交付了部分创作内容。此后,因剧集篇幅更改,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对集数和交付安排进行调整。后因臧某未按新签合同确定的时间交稿,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臧某退还预付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臧某则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反复要求对剧集长度、基本内容和剧情走向进行调整,构成重大变更,致其无法完成创作。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网络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目的为创作剧本供制作网络剧使用。履行期间双方协商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合同,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即使此后C公司仍不时要求对剧集安排和内容提出调整,但臧某并未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另如臧某对剧本走向存疑,也应按照约定与C公司进行协商,而非自行停止履行。臧某未交付完整剧本的行为导致C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款、赔偿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双方在缔约时不可能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完全准确的预期,通常都会在合同文本中为创作要求的调整和创作内容的修改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对于履约期间可能出现的合同内容变更,当事人需协商一致,并尽量以变更、补充协议或留存书面记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在对合同内容和创作要求存疑时,任何一方都不应消极应对或停止履行,而应在严格履行现有约定的同时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