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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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为涉网络通讯领域方法发明专利。2017年11月,A公司主张B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多款无线云AP、智能无线云平台产品使用了Portal认证,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某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B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在认证开关开启的情况下,使用过程与A公司产品专利要求限定的步骤完全一致,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且B公司的侵权行为获取了原属于专利权人A公司的巨额利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数量、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依法综合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强对专利成果的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有力打击侵犯企业专利技术行为,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方能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