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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仓储合同存货人必须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

2020-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A公司将货物委托运输(运输工具为C轮)后取得指示提单。因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2013年9月30日将货物转卖给D公司,D公司以提单换取了提货单,并向海关缴纳了关税。C轮承载的铁矿粉运至大连港后卸于E公司的矿石码头,由E公司依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及单次《港口作业合同》仓储保管。其后,E公司根据B公司提供的货物过户证明和其与F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向F公司出具了入库证明。就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属于D公司所有。D公司要求E公司配合提取货物被拒,遂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B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及单次《港口作业合同》均为有效合同。E公司向F公司出具的入库证明应当被认定为仓单,仓单记载的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均是F公司。进口货物提货人应当提供仓单和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取得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的是D公司。向E公司出示仓单的人与出示提货单的人不一致,致使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D公司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E公司在无法履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货物所有权人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D公司。遂判决E公司将C轮卸下的B/LNo.6提单项下的3万湿吨铁矿粉交付给D公司。

 

瀛台律师提醒】

提货单权利人与仓单持有人分离时,港口经营人所面临向谁货物交付货物的问题。一方面,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港口经营人在签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时没有识别仓储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仓储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时,港口经营人作为海关监管的企业法人,在海关准予放行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进口货物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