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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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于2011年1月12日在站G网发布名为XXXX的美术作品。并在同年获得“XXX图案大赛”一等奖。后A公司与B公司在其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并进行了宣传与销售,孙某认为,A公司与B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侵犯。向两公司请求赔偿遭拒绝。遂向某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A、B公司在印有知名插画师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并进行宣传、销售,严重侵害了孙某的署名权。且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的情况,故孙某有权请求两公司停止侵害与赔偿。考虑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B公司主观恶意明显、A公司经营规模大等因素,故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服装设计领域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认定,应在考察服装设计领域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法律依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也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