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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6245亿元,外逃贪官如何处罚?

2022-11-17

【案件回放】



臧某某系Q市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01年至2014年间,他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该公司资金,并用部分侵吞款购买该公司和Q市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分红等方式继续侵吞上述两家公司资金并购买该两家公司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元,并最终取得该两家公司100%股权。期间又利用部分赃款注册成立三家公司用于转移违法所得,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地块等。2014年11月4日,臧某某逃匿境外;2016年5月17日在澳大利亚死亡。

Q市中院裁定没收臧某某实际持有、控制100%股权的5家公司及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名下澳元共计1327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块及孳息。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臧某某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没收财产。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中外逃腐败分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人民法院遵循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决策部署,敦促澳方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定,深化了反腐败全球治理的交流合作,发挥了司法机关在加快形成“不能逃、不敢逃”的机制和氛围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我国“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