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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中适用劳务代偿,能行吗?

2022-11-16

【案件回放】



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公安机关经鉴定查明,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上述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某法院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瀛台律师论法】



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对生态环境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尝试,同时将替代性劳务代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中,以司法护航环境保护,发挥了遏制不法行为与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实现了在惩罚中教育、在教育中宣传的目的,对引导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