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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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案件回放】
小张系福建省福州市xx镇xx村村民,一家四口,拥有自己单独的户口簿,没有宅基地。2017年9月3日,小张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向xx村村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寄送《关于申请宅基地的报告》、《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资料,合法申请宅基地用地面积120㎡,建筑面积三层300㎡,但并未申请到。2018年8月11日,小张再次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向xx村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寄送《关于申请宅基地的报告》、《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资料。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后,仍未作出书面答复。由于xx村委会未履行以上法定职责,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xx村委会对小张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书面处理。
判决生效后,xx村委会却超期作出《关于<宅基地申请报告>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向小张及户主反馈宅基地审批政策。小张认为,xx村委员会不是有权认定宅基地是否有规划的行政机关,也无权判断是否符合规划要求,xx村委会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村委会作出的《答复》。后将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村委会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答复》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小张家庭所在的xx村集体土地在2017年1月已规划并报省机关批准用于xx水库雨洪公园项目建设,在xx村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作重新调整的情况下,xx村委会无权同意小张家庭住宅用地申请。并且小张家庭在申请住宅用地前在xx村已实际占有集体土地并建设有房屋一栋,后因xx水库雨洪公园项目建设,小张配偶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具结书,并与有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同意以回购方式就地安置90㎡安置房一套,小张家庭已不具备取得xx村住宅用地使用权资格和条件。故xx村委会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但因该超期回复对小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属程序轻微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