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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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案件回放】
赵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副食品店,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赵某从第三人处以低价收购两箱高级白酒,后每瓶高额的价格出售。2020年8月,黎某在赵某经营的店铺内以总价四万五千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高级白酒,然而在黎某会客宴饮时发现味道不对,于是其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案后,委托白酒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真伪鉴定,且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副食品店退还黎某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款。
【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赵某从第三人处回收高级白酒,为对相关供货者的许可证加以验证就向他人出售,后经鉴定,赵某所经营的副食品店中销售的高级白酒为假冒产品,故赵某属于未尽到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其隐瞒了其出售高级白酒从第三人处回收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切勿进行欺诈行为,否则可能“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