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11-14
【案件回放】
浙江丽水市xx县xx镇胪膛村村民田**(已去世)与妻子梁*育有一子二女(儿子田*勇,长女田*娇、次女田*央均已出嫁)。土改时田**户在该村分得原有住房面积76平方米,从2013年开始,梁*陆续对该房屋进行了拆改扩建,建成占地182.81平方米的条石砖混结构房屋三层。田**经申请在该村取得建房用地35平方米,建造房屋实际占地面积41.19平方米。后田**又申请一块93.6平方米的宅基地,由郑*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拥有确权。2017年,梁*向镇国土办反映郑*户冒用田**户报批建房土地指标用于建房,要求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2013年5月5日,田**以住房困难为由,向胪膛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申请80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建房。胪膛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田**和父母合住胪膛村胪西三126号,房屋占地面积50.46平方米,该房屋归母亲居住,其本人属于无房户。2013年10月xx县相关部门完成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审核程序,批准田**宅基地80平方米用于建房。而田**与相邻李*批准拆建的60平方米一起进行建房,建成砖混结构三层房屋一幢。
2017年8月15日,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xx县国土资源局对田**是否符合申请建房资格予以重新认定。xx县国土资源局经查认定田**不符合申请建房资格,并向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报告。2018年xx县相关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许可,并收回已发的《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田**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保留其法律效力。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未给予田**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明显不当,被诉行政行为构成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许可,并收回《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对田**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并依法确定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若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情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