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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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案件回放】
霍某由于需要向xxx县相关部门申请公开:1.申请信息公开原xxx县2014年房屋征收决定中征收范围中(一)东扩路道路绿化涉及的征收户数26户,所有户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实际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及银行打款流水明细。(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金额与最后实际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支付金额不一致的,请附不一致的原因和理由)。2.申请信息公开xxx县2016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征收范围:xx路(xx路)北侧房屋征收(绿化景观工程),xx路(xx路)至庭州大道,涉及居民17户,所有户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实际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及银行打款流水明细。
xxx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霍某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霍某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x县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判令xxx县相关部门依法对霍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xxx县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准确向霍某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xxx县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霍某公开申请的信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霍某以邮寄的方式向xxx县相关部门寄送公开信息的申请,并要求按其指定的电子邮箱方式向其公开,符合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条件。霍某申请的信息为xxx县相关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征收主体实施征收中形成的材料,xxx县相关部门应当区别信息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霍某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其公开。
xxx县相关部门认为霍某申请公布的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在收到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因征求的第三方人数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的,也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延长公开的期限和理由。xxx县相关部门直到庭审前才向霍某公开部分申请内容及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笔录及签字照片、资金专户情况等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故xxx县相关部门超过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间,未及时准确向霍某公开申请的信息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x县相关部门应当对霍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区分,对法律明确规定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但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