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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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1月龚某生育一女林某(殁年2岁,生父不详)后,与温某一同居。2012年3月龚某再育一女温某二(殁年1岁)。在温某一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龚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抚养两个女儿。龚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因龚某离家一个多月,龚某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只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门锁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龚某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月21日,社区民警至龚某家探望时,发现林某、温某二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后公安机关将龚某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龚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某法院经审理以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论法】
龚某身为女儿的生母,对女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龚某明知两女儿年幼,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龚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龚某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提醒】
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