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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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案件回放】
熊某、孔某系夫妻关系。熊某的父母居住在老旧楼梯房屋内,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熊某名下。2010年12月,儿媳孔某向婆婆郑某讲述了自己公司将组织员工团购买房,具有较大的优惠幅度,但是自己有房居住,且经济不宽裕,不打算再买房。婆婆郑某考虑到自己名下没有房子而且老伴患有心脏病,就决定借儿子、媳妇名字买一套电梯房。2011年,熊某、孔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购买商品房及车库。婆婆郑某通过银行汇款缴纳35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儿子、媳妇共同共有,房屋购房手续原件均在婆婆处保管。该房屋后来由婆婆出资装修并实际居住。后来婆媳关系恶化,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孔某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郑某的诉求。

【瀛台律师论法】
法院从房款支付、房屋装修、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购房手续原件的持有情况、对购房细节的陈述是否详尽稳定、购房必要性等角度据实分析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认定婆婆郑某系借儿子、媳妇之名购置系争房屋,从而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是借名购房还是赠与,争议较大。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分析房款支付、房屋装修、居住使用情况、购房手续原件的持有情况、双方对购房细节的陈述等,认定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意,且该借名购房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支持了婆婆的诉讼请求。